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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交通安全及校车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各乡镇政府。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10日。
  2.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和驾驶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在进一步建立健全校园交通涉及车辆的数量、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和路线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不合格车辆要立即停运,不消除隐患禁止上路行驶,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工作档案。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要立即报废,不留隐患。对于车况较好、手续完备、符合营运学生要求的车辆,由交通部门负责喷涂“校车”统一颜色标识。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各乡镇政府。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20日。
  (二)开展校园交通安全、校车驾驶人和学生幼儿安全教育。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开展“致家长的一封交通安全公开信”,督促中小学、幼儿园落实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定期与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接送所涉及的车辆驾驶人进行谈话教育,并采取面对面上交通法制教育课等形式,组织相关驾驶人集中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强化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15日。
  (三)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交通涉及车辆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活动。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校车运行重点时段和路段的巡逻管控,严格整治搭载学生车辆超员、超速、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继续加大对县乡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坚决取缔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对执勤中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进行整顿,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政府。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5日开始至2012年1月20日结束。
  (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通过致家长一封信、主题教育班会等形式,面向中小学生及其家长宣传乘坐不符合规定“校车”的严重危害,学校要劝告家长不雇用无资质的车辆、驾驶人运送学生。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交通安全常识,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维护自身交通安全。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10日。
  (五)完善学校周边交通设施,改善通行条件。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检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对道路标志、标线不完善的,要及时增设或完善;对学校周边的施工路段,要增派警力加强疏导,使“校车”和学生安全通过;对学校周边事故多发、危险路段,要进行相应的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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