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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3、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二)审核

  1、街道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县建设局;

  2、自治县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自治县民政局;

  3、自治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自治县建设局。

  (三)公示、登记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自治县建设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治县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县建设局申诉。

  (四)轮候

  已登记备案为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户超过当次拟分配名额的,由自治县建设局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当次分配家庭,落选家庭排队轮候,下次分配时,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分配。对未能实物配租的落选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应当及时向自治县建局报告;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在轮候和租赁期间,申请人家庭因人口增加而要求增加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申请人应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承租直管公有住房或单位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应向自治县房管所或房屋产权单位申请租金核减。

  经街道社区、自治县房管所(或房屋产权单位)审核,并在房屋所在地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自治县建设局登记备案。

第四章 补贴、核减与安置

  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的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为:单身家庭为12平方米,两人家庭为人均10平方米,三人家庭为人均8平方米,四人及其以上家庭为人均7平方米。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私有住房及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予以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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