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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包括单身)均具有本县城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实际居住;并且取得本县城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94元且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亲属居住者)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金核减的除外)。

  第十一条 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二)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四)家庭中主要劳动者持有残疾人证书且无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五)需要动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六)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第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候制度,其程序为:

  申请
  每年4月、10月为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申请时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融水县城镇最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或《融水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由街道社区负责入户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婚育证明、居住地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2、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最近一年,如有孤老、伤残军人、烈属、下岗、残疾证明的应同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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