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融政办发〔2011〕234号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县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162号令)参照《
柳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发放一定数量的货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在一定时期内由其承租,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的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不再按原来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而是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 自治县建设局负责县城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自治县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地税、融水镇镇政府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县城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和住房来源
第四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在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按30%比例提取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