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宣传贯彻《消防法》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2009〕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落实
《消防法》,推动自治县消防工作,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宣传贯彻
《消防法》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宣传贯彻
《消防法》工作
做好消防工作是
《消防法》赋予政府的重要职责,各乡镇场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消防法制意识,切实做好宣传贯彻
《消防法》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认真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使消防工作与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消防、安监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指导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做好
《消防法》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乡镇 场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等方面的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火灾隐患督促整改等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要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要对消防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管。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