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行并实现保值增值。(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保监局负责)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重点解决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问题。鼓励建立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理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实行应保尽保。(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负责)
实施基层就业和社保服务设施、创业孵化基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场所、工伤职业康复中心、广西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等就业和社会保障工程。扩大社会保障卡覆盖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孤儿福利、残疾人、优抚安置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大力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自治区民政厅、残联负责)
4. 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社区康复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标准,全面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推进艾滋病、地中海贫血防治,以及重大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防治。(自治区卫生厅牵头)
提高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逐步建立农村医疗急救网络。普及健康教育,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自治区卫生厅牵头)
加强医学人才特别是全科医生培养,完善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政策。(自治区卫生厅牵头)
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形成各类城市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合理分工和协作格局,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建立和完善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实施壮瑶医药振兴计划。(自治区卫生厅牵头)
加强贺州、来宾、崇左、贵港等新建地级市医疗机构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5.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和问责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息发布制度。(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落实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
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6. 统筹做好人口工作。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体系。继续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大出生缺陷预防力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完善人口目标责任制。全面推进诚信计生。(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卫生厅、公安厅负责)
全面实施新一轮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自治区妇儿工委办)
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自治区民政厅牵头)
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自治区残联牵头)
7. 加大扶贫开发力度。
强化规划指导,对革命老区、大石山区、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的重点扶贫区域,实行特殊政策,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委、水库移民管理局负责)
重点实施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十百千产业扶贫示范、特殊类型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边境地区扶贫攻坚、易地搬迁扶贫、库区移民安置等扶贫开发工程。(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库移民局负责)
对贫困地区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逐步减少或取消市县两级配套资金。建立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推进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低保制度有效衔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民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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