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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2. 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完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和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健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科技中介服务。研究制定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条例,完善科技评价激励制度。(自治区科技厅牵头)

  建立千亿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创新型企业,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自治区科技厅、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保持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落实科技创新激励政策,制定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及首购实施办法,建立多渠道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

  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牵头)

  (九)优先发展教育事业。

  全面实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力争2015年实现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义务教育巩固率93%、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87%、高等教育毛入学率28%的目标。(自治区教育厅牵头)

  提高教育质量,加快实施学前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巩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普通高中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强化、高等教育振兴、民族教育特色建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教育信息化建设、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区域特色建设等十项教育发展重点工程。(自治区教育厅牵头)

  深化教育改革,深入实施推进素质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终身教育体制机制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现代大学制度、办学体制、教育保障机制、考试招生制度、教育综合统筹等十项教育体制改革试点。(自治区教育厅牵头)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边境、民族地区以及薄弱学校倾斜,缩小城乡、区域、校际、群体教育发展差距,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县域内均衡发展。(自治区教育厅牵头)

  (十)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

  大力培养创新型人才,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实施八桂学者、特聘专家制度和院士后备培养、人才小高地建设提升、优秀企业家培养选拔、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博士后培养、党政人才素质提升、北部湾经济区人才集聚、西江经济带人才开发、国际化外向型人才开发、重点工业产业高技能人才开发、农村实用人才开发、社会工作人才开发,以及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等人才建设工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健全人才发展机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人才政策,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十一)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1. 促进充分就业。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机制。完善和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完善就业援助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

  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等发达地区的劳务合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健全基层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体系,建立完善统一、规范、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创业培训。健全失业监测预警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负责)

  2. 合理调整收入分配。

  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挂钩的最低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等制度,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推进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总工会负责)

  深化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加强个人收入信息体系建设。(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

  3. 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配合国家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全面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和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做好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政策衔接,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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