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良种工程、基本农田建设、特色农业基地、设施农业、农产品物流设施、农业科技示范、龙头企业培育、动植物疫病防控等现代农业建设工程,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科技厅、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
加强农产品品牌培育。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培育多元化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完善农业生产灾害补偿机制。(自治区农业厅、质监局、农机局负责)
强化农产品生产、储运、销售等环节全程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
2.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科学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田间灌排工程、中小型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干旱地区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改善农村小微型水利设施条件,健全建设和管护机制。(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公路工程、农村能源工程、农村沼气工程、农村供电工程、农村安居工程、农村信息化工程、农村清洁工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工信委、环保厅、林业厅、地震局负责)
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完善农村邮政服务设施,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自治区邮政局牵头)
3. 加强水利建设。
实施重大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病险水库和水闸除险加固工程、海河堤防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灾害防治工程、山区“五小水利”工程,防汛抗旱预警预报工程,提高水利保障能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气象局负责)
搞好跨界河流国土防护治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4. 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实施万元增收工程。(自治区农业厅牵头)
落实粮食最低保护价及大宗农产品临时收储等政策。(自治区粮食局、农业厅、财政厅、商务厅、物价局负责)
完善农业补贴制度,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农村扶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扶贫办、农业厅、保监局负责)
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大力发展劳务输出。(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5. 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土地流转市场。(自治区农业厅牵头)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发展。(自治区林业厅牵头)
完善农垦管理体制。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自治区农垦局、侨务办、发展改革委负责)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组建广西农村商业银行。推进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自治区国资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
促进供销社创新发展。(自治区供销社牵头)
加快推进南宁、玉林等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6. 培育发展经济强县。
推进扩权强县改革,选择一批重点镇开展扩大管理权限改革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制办负责)
全面推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自治区财政厅牵头)
培育更多经济强县进入西部百强县行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促进城镇化跨越发展。
1. 加快壮大中心城市。
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突出发展南宁、柳州超大城市和桂林特大城市,做大做强其他区域性中心城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2. 培育发展城市群和城镇带。
优化城市化布局和形态,完善“四群四带”城市化战略格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3. 提高城镇规划建设水平。
科学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统筹城镇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人防办负责)
继续加强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建成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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