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补贴申报。农牧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货发票;2、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3、居民户口本;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粮食直补“一卡通”专用存折或其他储蓄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各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六)退货审核程序。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销售网点应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再送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二、主要任务
(一)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组织调配货源。销售网点及时跟踪、督促销售企业尽快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代理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牧民手中。
2、健全销售网络。基层网点建设要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
3、进行网点备案。销售网点携带《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县经贸局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补充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4、加强经营督导。各销售网点要积极开展网点业务培训,规范工作要求,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牧民购买须知,并为农牧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同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牧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网点要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县经贸局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经贸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上一级经贸部门备案。由此导致农牧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企业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