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以县为单位按照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30%安排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各县在分配资金时,要考虑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地域特点、服务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并根据其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对服务对象较多、任务较重或在边远山区(牧区)的村医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二)诊疗费收费和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一般治疗费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三)定额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对乡村医生因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而产生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省级财政从新年度起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地要结合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将乡村医生纳入新农保,按新农保待遇发放养老金。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六、不断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在村卫生室就业。对志愿到艰苦、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工作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和志愿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可优先选拔到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