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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

  (四)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

  三、加快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实现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有难度的地方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房屋和基本装备按国家规定合理规划配备。原则上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达到60㎡以上,设有独立的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及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基本设施,设施设备应达到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要求。对未达标的村卫生室,按照国家规定用房和基本设备标准,采取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等多种方式建设。同时,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新建和增设村卫生室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凡政府投资支持建设的村卫生室,其资产所有权归属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制定乡村医生的配置标准,原则上覆盖人口少于1000人的,按1名乡村医生配备;覆盖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按2名乡村医生配备。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三)多途径解决无医无药村问题。各地要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有中医从业资质人员优先)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确保2011年底前实现村卫生室行政村全覆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合格的乡村医生。

  四、不断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从业准入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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