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27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巩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村级卫生服务设施,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按照“布局合理,方便村民,便于管理”和“先借房,后建设,先招人,后培训”的原则,到2011年底前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2012-2015年,对完成设置的村卫生室进行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力争每个行政村有1所设置规范、能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诊疗服务等工作的标准化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明确乡村医生主要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在乡村执业、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