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1〕14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价格调控工作,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各级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完善操作规程,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功能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切实加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采取财政投入、社会征收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的决策和指导、协调;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统筹兼顾、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建立,分级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