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照《关于哈密地区行署第一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哈行署发〔2004〕48号)、《
关于哈密地区行署第二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哈行署发〔2004〕58号)、《
关于哈密地区行署第三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哈行署发〔2006〕110号)和《地区行署关于调整取消合并部分已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哈行署发〔2007〕91号)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
(三)对照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或修订、废止法律、法规、规章新设定或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清理;
(四)对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设定或取消、确认、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清理;
(五)对照地区行署文件取消、确认、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新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清理。
四、工作步骤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清理、取消和调整的工作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逐项分析其设立的依据、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压缩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的意见;对新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列出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认真填写《已经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意见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和《未经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意见表》,并于4月12日前将表格及电子版(Excel格式)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吐赛力汗;联系电话:6822763。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从服务经济建设、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民生改善出发,着眼于推进服务型、效能性政府建设,切实提高政府服务发展、改善民生的能力,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