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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巴政发〔2009〕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工作效率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新政发明电〔2009〕3号)、《哈密地区行署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本级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精神,切实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清理自治县本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工作原则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其设立依据进行彻底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一)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不相适应或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二)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三)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四)对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做进一步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能够在网上办理的必须网上办理,同时要大力压缩时限。
  (五)其他县(市)没有设定或取消的项目,自治县原则上予以取消。
  三、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全部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具体范围是:
  (一)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7〕78号)公布的、现行有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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