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部门(单位)要针对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监管监察以及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务必于11月15日前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汇总后务必于11月20日前报地区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自治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本部门(单位)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建立主管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搞好组织协调,加强安监、公安、公安消防、煤炭、经贸、监察、交通、建设、国土资源、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农机、工商、教育、水利、旅游、环保、文体、公路、运管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并根据职责分工明确牵头单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督促相关部门从实际出发,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采取措施予以打击和治理;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上报、反馈有关信息;县安委会办公室也要确定专人负责向地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要在网上公布,并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发放,以及项目审批、信贷等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
(三)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力度。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查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责任追究,坚决惩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落实事故查处结案报备制度、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现场会制度和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四)强化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各部门(单位)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宣传部门要搞好新闻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既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也要及时曝光一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形成强大舆论攻势,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创造良好的氛围。
(五)坚持统筹兼顾。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其他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使“三项行动”相互促进、协调推进;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等“三项建设”。通过深入开展执法行动,为加强“三项建设”提供动力,促进“九个加强”和“九个推动”工作的落实,为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六)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是一项关系安全生产全局的重要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切实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健康深入进行。要做好统计工作,及时掌握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时编报发布有关信息,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检查督查,在“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组织开展综合督查,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搞好调查研究,注意分析把握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研究探索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着力从法制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促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展情况务必于每月25日前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将进展情况汇总后务必于每月30日前上报地区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6822458
电子邮箱:blkajj@163.com
附件2:
自治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部署,根据地区《关于印发地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哈行办发明电〔2009〕14号)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及地委委员(扩大)会议、县委十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
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以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提高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