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三)负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公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四)负责监督和检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使用和管理。
(五)指导各试点县(市、区)劳动保障机构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
(二)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具体事务;
(三)负责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预算情况,按照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及时和准确的核算;
(四)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稽核工作;
(五)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清算手续;
(六)按时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统计报表,报上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担费用的筹集、划转、使用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业务经费的年度预算;
(二)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三)负责审核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核算工作;
(四)负责审核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用款计划的安排;
(五)负责审核社会保险部门编制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预决算。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具体承担属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做好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审核录入、费用征收、待遇支付和领取资格认定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各级社会保险部门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