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即27.5元)、省财政补贴25%(即13.75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即各6.875元)。

  对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由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镇贫困居民参保。

  第十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补助费由所属统筹地区财政给予不低于300元的补贴。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市区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补缴期间不再享受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每人每年30元)。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财政部门设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村集体补助应当及时划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以及其他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