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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业经2011年9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清远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城乡所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我市2011年下半年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农保试点范围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目标。我市在推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进程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紧紧围绕建设幸福清远、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的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标,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自愿参保,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加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原则。

  (四)低起点、广覆盖、有差异、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第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或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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