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每一宗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竞得人应当持《网上交易成交通知书》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与国土资源交易机构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网络入侵等客观原因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实现的,国土资源交易机构有权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申请竞买和网上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即为有效报价,竞买人不得撤回。
第十六条 竞买人应确保所使用的计算机能安全、稳定、高效地参与网上交易活动,并对因此而产生的网上交易行为负责。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交易机构有权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保存竞买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的所有记录,作为其参加网上交易活动的证明。
第十八条 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竞得人不按《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条款履行义务,视为违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竞得资格,所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成交价款,委托人未按约定交付土地的,竞得人有权申请解除竞得合同,并请求赔偿相关损失。
第二十一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网上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并对不符合规范的网上交易活动予以纠正和制止。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参与网上交易活动的,可取消其竞买资格;已经竞得的,取消其竞得资格,并收回其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网上交易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