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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在网上交易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五条 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清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网上交易工作。

  县(市)行政区范围内的网上交易工作,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条件的县(市)应实行网上交易。

  第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交易机构依职责负责本辖区网上交易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网上交易活动,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条 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可采用网上交易方式公开进行:

  (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以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四)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

  (七)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和转让矿业权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要求,且采用挂牌方式公开交易的,可以实行网上交易。具备条件的拍卖活动,也可以实行网上交易。

  第十一条 交易公告、交易须知等网上交易相关信息由国土资源交易机构通过国土资源网站、土地市场网站、国土资源交易机构的电子显示屏、当地主要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并在网上交易系统上公告。

  第十二条 竞买人可在网上交易系统上进行网上注册、申请竞买、缴纳保证金、网上报价、网上限时报价、成交确认等网上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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