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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城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停用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对超计划的用水量,按累进加价收取超计划用水水费。取用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度用水计划3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水价的200%缴纳;取用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度用水计划30%以上5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水价的300%缴纳;取用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度用水计划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水价的500%缴纳。
  第二十条 逐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逐步建立行业国内生产总值水用量参照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县供排水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管理程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节水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使全社会树立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意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等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
  (二)节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
  (三)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节水设施的;
  (四)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水表的;
  (五)不按期交纳、拖延交纳或者逾期交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
  (六)供水企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输水损失的;
  (七)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环使用的;
  (八)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九)擅自改变已批准的用水计划的;
  (十)故意污染饮用水水源或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致使饮用水水源受污染的;
  (十一)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四条 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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