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城区各用水户必须按分配的用水量编制年度(季、月)用水计划,报县供排水公司批准后执行。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用水计划。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
第八条 鼓励节约用水措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使用,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企业和服务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 在划定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保证城区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十一条 县供排水公司按照国家节水指标向用水户下达节水指标,凡超过节水指标的用水户,其超过节水指标的部分,按累进加价收费。
第十二条 凡城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取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第十三条 城区所有用水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县供排水公司对城区供水管网应当进行全面普查和检测,并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供水管网节水技术改造规划,尽快改变管网漏损率高的现状。
第十五条 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安装节水型器具。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要限期更换。
第十六条 凡临时性用水,必须向县供排水公司申报临时用水指标。
第十七条 县建设局会同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推广节水型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