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监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项目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进行整改,以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项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群众反映强烈、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违规违法用地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重大办约谈
有下列第(一)项情形的,由自治区重大办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约谈市级审批部门负责人;有下列第(二)-(五)项情形的,由自治区重大办约谈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市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行政审批部门,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进度慢,经自治区重大办下达督办或整改通知后,各审批部门的协调服务工作仍不到位或推进不力,难以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本市的年度审批任务,影响本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开工目标任务完成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经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在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后,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缓慢,经自治区重大办下达督办或整改通知书后,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难以完成年度前期工作建设要求和开工目标任务的。
(五)项目建设进度缓慢, 经自治区重大办下达督办或整改通知书后,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难以完成本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投资任务的。
四、组织实施
(一)确定约谈对象。需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约谈的对象由区直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报请自治区重大办审核,由自治区重大办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的约谈对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重大办确定。
(二)做好约谈准备。约谈前,由区直有关部门会同自治区重大办核实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约谈内容,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