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重大项目约谈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约谈制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约谈制度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为加强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管理,及时督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区重大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确保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对象
约谈对象主要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中所列项目(包括年中增补的重大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责任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以及涉及项目审批的自治区、市两级主要审批部门负责人。其中,区直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责任人为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市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项目主要审批部门责任人为部门负责人。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约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约谈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区直审批部门负责人。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行政审批部门,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进度慢,经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办)下达督办或整改通知后,各审批部门的协调服务工作仍不到位或推进不力,难以完成自治区下达本部门的年度审批任务,影响全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开工目标任务完成的。
(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环保问题被国家、自治区环保部门立案处罚、通报或挂牌督办,项目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重大污染事件和扰民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