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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对其他部门提供或通报交通综合整治事项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对主办、协办的有关事项消极应对;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采取违法措施、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

  (六)未按照规定为交通综合整治工作指派执法人员,或所指派执法人员不作为;

  (七)交通综合整治工作执法人员违规放行或不按规定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货物脱落、扬撒及其他交通违章车辆;

  (八)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第十四条 对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拼装、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或放行超限超载、未冲洗干净车辆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分别由企业许可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并由其主管或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章 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十五条 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问责的方式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问责方式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不配合问责调查;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问责情形;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 对涉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市主管和监管部门的负责人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监察、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相关职责。由政府决定问责的,由本级政府决定;对需要提请本级党委决定的,按有关程序提请本级党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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