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其他部门提供或通报交通综合整治事项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对主办、协办的有关事项消极应对;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采取违法措施、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
(六)未按照规定为交通综合整治工作指派执法人员,或所指派执法人员不作为;
(七)交通综合整治工作执法人员违规放行或不按规定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货物脱落、扬撒及其他交通违章车辆;
(八)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第十四条 对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拼装、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或放行超限超载、未冲洗干净车辆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分别由企业许可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并由其主管或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章 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十五条 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问责的方式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问责方式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不配合问责调查;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问责情形;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 对涉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市主管和监管部门的负责人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监察、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相关职责。由政府决定问责的,由本级政府决定;对需要提请本级党委决定的,按有关程序提请本级党委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