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中心区域的清城区、清新县、清远经济开发区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直接责任人中的领导干部;
(二)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中的领导干部;
(三)承担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保洁、源头管理责任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中的领导干部;
(四)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十二条 清新县、清城区、清远经济开发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交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与机构不健全,人员和经费不落实;
(二)未把交通综合整治工作列入工作重点,未建立目标责任追究制和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三)对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不部署、不制定或不落实具体整治方案;
(四)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整治工作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有关问题,整治效果不明显;
(五)没有与源头管理或货运单位签订责任状、建立并公示货运源头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不落实源头管理责任或源头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六)未建立交通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
(七)在交通综合整治宣传工作中,因舆论导向失误引发或激化社会矛盾;
(八)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采取违法措施、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
(九)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第十三条 交通、公安、城管、发改、工商、公路、财政、质监、安监、法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监察、物价、住建、代建、国土、水务等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部门)或承担道路保洁、源头管理责任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未制订并落实本行业、本部门交通综合整治具体措施,领导与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落实;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三)未建立货运源头管理工作责任制度,源头管理监督落实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