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市主管和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治超站和治超流动巡查队的负责人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
交通部等国家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
公路法〔2004〕219号)、《
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广东省《关于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的实施意见》(粤交执〔2008〕211号)、《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粤交执〔2010〕1200号),省治超办《关于在全省铺开治超流动巡查工作的通知》(粤治超办〔2007〕1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各级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职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
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坚持市政府主导、县(区)政府负责、部门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的工作机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依法实施倒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