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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统一土地使用权年限补缴地价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计收。改造单位收购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不一致的,按法律规定该用途最高使用年限进行统一重新设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计收。

  五、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地价的,土地出让金按新用途基准地价与原用途基准地价之差的50%计收。“三旧”改造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公室以批次的形式制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资源局计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新用途基准地价与原用途基准地价之差的50%计收。

  六、旧厂房用地完善征收手续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旧厂房改造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后,除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外,可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制订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40%计收。

  七、“三旧”改造项目拆旧重建的,按照“拆一免一”原则,经批准可减免相关规费。旧村庄或旧城镇改造项目,在原地块内建设安置住房,或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在异地建设安置住房的,可按拆除补偿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旧厂房改造项目,在异地兴建厂房的,可按原拆除厂房对等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其它涉及的规费,在市的权限范围内,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报市政府批准后,对相关费用实行减免和返还优惠政策。

  八、对“三旧”改造项目实行时限控制,切实加快项目改造进度。“三旧”改造项目申请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必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用地报批手续,按拆迁补偿总费用缴纳相应的开发保证金,并于1年内动工建设,5年内完成工程建设。

  九、“三旧”改造政策范围外的新增建设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供地。“三旧”改造标图建库面积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对新增建设用地,其中占标图建库面积比例在10%以内、且单宗面积不超过3亩的土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其余的土地在取得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后必须由市土地储备局拟订土地报批及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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