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
(清府办〔201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业经2011年8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项目实施的操作办法,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清远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清府办〔2010〕40号)和《清远市区实施“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配套政策》(清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特点和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旧村庄改造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为实施旧村庄改造,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用地报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除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外,可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制订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村集体或合作开发单位。
二、旧村庄改造缴交土地出让金的,拆迁补偿成本可以折抵地价款。拆迁单位前期投入的拆迁补偿成本可以折抵地价款,折抵比例根据改造项目确定的总容积率计算:
(一)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全额折抵。
(二)容积率2.0至3.0(含)部分,折抵80%。
(三)容积率3.0至4.0(含)部分,折抵60%。
(四)容积率4.0以上部分,折抵30%。
三、对收购项目区内零星国有、集体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或协议出让手续。“三旧”改造项目区内涉及收购零星的国有、集体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时,土地收购价格应以土地评估价为依据,在取得原土地使用权人、其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市国资委或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同意的前提下,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制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直接由改造单位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办理协议转让手续。除属政府收储后再次供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外,也可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协议出让给改造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