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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量在30%以上的,超限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计收。
  第八条 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由县供排水公司负责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确需减免的,用水单位应当书面申请,并提出减免理由,由县供排水公司提出意见,由县建设局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九条 可减免的条件:
  (一)因水管突发爆裂、扑灭火灾大量用水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可酌情减免。
  (二)当年节水整改方案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的,可抵免当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的50%。
  (三)因城市建设、水表镜面锈黄等原因造成确实无法抄表而估表的。
  第十条 用水单位在收到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征收单位缴纳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逾期缴纳加价费的,按日加收加价费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县供排水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取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标准。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向县发改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收费验审。
  第十二条 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统一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金额上缴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应用于节约用水专项工作。县供排水公司可根据其承担的管理职能编制资金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复,用于开展下列工作:
  (一)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编制。
  (二)节约用水器具、技术、工艺的研究和推广,节水设施建设补助。
  (三)节约用水培训、水平衡测试、用水节水评估。
  (四)节约用水宣传。
  (五)节约用水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县审计局要加强对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超计划加价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存在违法情形的,有权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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