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2009〕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驻巴各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6月12日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构筑预防出生缺陷第一道关口,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域内实行自愿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给予一定优惠。现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惠婚检的范围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有关规定,至少有一方户籍在本县,且在本县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
二、优惠婚检的时限及优惠补助
婚姻登记前3个月及婚姻登记后1个月内。
每对新婚夫妻补助婚检费用总额的50%。
三、优惠婚检的原则
(一)婚检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优惠婚检为由强迫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参加婚检。
(二)方便群众原则。有关部门(单位)对工作的各个具体环节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优惠婚检顺利进行。
(三)结果保密原则。婚检机构要维护申请优惠婚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个人隐私及其知情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参加优惠婚检当事人的检查结果。
四、优惠婚检的程序
自愿参加优惠婚检的当事人应携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材料到指定的优惠婚检机构进行婚检。
五、优惠婚检机构
(一)婚前检查工作由县妇幼保健所具体承担。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妇幼保健所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设备,由取得婚前保健服务专项资格的执业医师对申请优惠婚检当事人进行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