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落实资金优惠政策,做好专项资金扶持。各级工业信息化、商务、环保、农业等部门应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微型企业倾斜。微型企业能够纳入的均应纳入,给予安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
(八)落实税收优惠及融资担保政策,加强信贷扶持。各级税务部门要大力宣传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给予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给企业。金融、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支持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扶持,助推微型企业发展。
(九)建立微型企业政策咨询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建设“广西微型企业发展网”,网站内容初步设定为“组织机构”、“工作动态”、“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办事指南”、“公告公示”、“媒体报道”等板块,今后根据发展情况增设“培训机构”、“经验交流”等板块。
(十)做好督查督办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结果,指出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要加强调研、指导活动,对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对相关政策进行修订完善。于每年12月中旬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对第一类地区的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进行督查(市辖区全面督查,每个市随机抽查2个县),对第二、第三类地区的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微型企业发展任务。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十项重点任务”之一,也是各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到促进微型企业发展不仅可以惠及需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帮助的“八类人群”,让他们有事做、能就业,实现人生价值和致富愿望,而且可以缓解就业压力、化解社会矛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平安广西建设。各地要坚决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微型企业发展目标,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强统筹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职能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做到落实专人、齐抓共管,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顺利开展。工商部门要每月定期将已办理名称核准的微型企业创办人员信息资料抄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定期将参加培训并领取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资料抄告同级财政部门和工商部门,以便于财政部门及时发放资本金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