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工作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桂政发〔2011〕21号文件规定的工作职责,切实担负起规划制定、政策统筹、资金筹措、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评内容纳入年终考核,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注册登记、创业培训、扶持资金拨付、实施信贷等工作。工商、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要主动介入、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统筹安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推动发展微型企业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开设“绿色通道”,指导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微型企业登记监管暂行办法,积极做好微型企业登记注册服务工作。要建立“绿色通道”,在登记窗口公示创办微型企业的八类人群的条件和审核方法,实行专人帮助、指导,按照书式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工作要求,既方便群众登记注册,又防控风险。要落实减免工商规费政策,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微型企业,免收企业开业及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对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20%的额度收取企业开业及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
(四)落实培训计划,全面开展创业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指导各定点培训机构对微型企业创业者进行创业知识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各地要按照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要求,确定自治区及市、县微型企业创业者培训定点机构。
(五)落实财政优惠政策,及时发放资本金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本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落实好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政策,加强监管,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绩效。微企办要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建扶持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明确资本金审核发放的工作流程和职责,做好资本金补助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落实自治区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根据自治区微企办下达的任务数,拨付本级负担的扶持资金;各市、县按当地制定的资本金补助资金具体操作办法尽快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六)建立孵化基地,及时开展创业孵化工作。各级科技、教育、工业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等部门要按照桂政发〔2011〕21号文件精神,加强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加强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要鼓励微型企业技术创新,促进微型企业与高校合作,支持微型企业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确定孵化基地或各市接纳微型企业的园区,建立孵化基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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