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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工作的通知

  五、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部门统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的标准、采集、汇总、生成和发布。一是要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审批(备案)确定的统计报表及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活动,做到调查方法规范,保持统计指标名称、口径含义一致。未经审批(备案)的调查项目以及取得的数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二是要按照统计数据报送有关规定,建立本部门统计数据定期报送制度,定期向县统计局报送采集指标数据和汇总指标数据。具体报送内容包括:自治区、地区部门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全部数据;各项法定的专项调查数据;县委、人大、县人民政府、政协等临时需要的调查数据等。三是要根据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管理规定,建立本部门(单位)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对依法调查取得主要统计指标数据,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有效的组织方式进行质量评估,做出评估记录,并将数据质量评估作为数据报送和发布前的必经程序。四是依据县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本部门主要统计指标发布制度与目录,明确本部门发布统计数据的指标名称、口径范围、数据质量评估情况、发布频率等内容。在向社会发布信息时,应公布指标的统计口径、含义及调查方法等内容。五是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综合统计人员,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行使综合统计职能,执行部门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六是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培训,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调换统计人员应先补后调。
  六、不断加强统计法制工作力度和监管力度
  县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机构,不断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使统计执法人员与专业人员相分离,形成执法人员专职化,为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要加大统计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虚报、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建立经常检查与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统计执法制度和体系,构建统计执法的长效机制。
  各乡镇场区和各部门(单位)要支持统计部门加强统计执法,杜绝人为干扰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执法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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