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1〕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资金。
第四条 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应当遵循必要、适度、规范的原则。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机构由价格、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组成,负责人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同志兼任。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内设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从以下几个方面征集:一是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二是按照政府定价管理权限,对部分垄断行业的政府定价商品、服务价格进行调整时,安排提取一部分;三是从各地对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影响较小的资源性产品、相关服务行业的经营收入中按适当比例征收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