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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病例诊断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1.卫生部门要做好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人救助协调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使社会救助无缝衔接,将农村相关残疾人医疗康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
  2.教育部门要落实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政策。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在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纳入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保障范围。
  3.民政部门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人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给予医疗救助。鼓励非政府组织(NGO)参与救助和医疗康复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
  4.财政部门要将脊灰等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一次性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为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其符合规定的诊治和康复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人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就业困难人员政策规定对其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用人单位招用相关残疾人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由政府投资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相关残疾人就业。
  6.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为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儿童进行医学鉴定,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残疾儿童父母落实再生育政策。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疫苗质量监管,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病例补偿工作。
  8.残疾人联合会要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具体负责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对相关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和指导;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相关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护理补贴,护理补贴由当地财政安排;要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相关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9.红十字会要积极争取社会支持,筹集资金为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人设立救助与医疗康复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教育。
  五、积极开展教育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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