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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病例诊断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省红十字会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病例诊断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卫〔2011〕139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财政局(委)、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局)人口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残联、红十字会,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药品监管局,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计划生育局、财税局:
  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是涉及面很广的社会公益性工作,是党和政府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体现,是加强社会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儿童健康、控制和消灭对群众健康危害极大传染病的有效措施。由于多种原因,在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过程中可能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甚至造成受种者残疾,比如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疫苗相关麻痹病例,尽管数量极少,但对于受种者及其家庭造成一系列的严重问题,包括受种者及其家庭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以及受种者本人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问题,并承受沉重的经济负担。这些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不但影响受种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而且影响群众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信心,影响整个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公众切身利益。
  为妥善做好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病例的调查诊断、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下称《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下称《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下称《鉴定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等八部门《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08〕40号)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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