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编制12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
(五)物理因素监测所。
负责工作场所物理性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与评价;负责物理性危害因素生物效应评估,协助物理因素所致疾病的查因和诊断工作;开展物理因素检测、监测和防护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咨询指导等工作。
核定编制6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六)职业健康监护所。
负责各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的职业健康检查、监护、评价;负责中毒、职业病和职业相关疾病的门诊工作;负责重点职业病、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监测、预警、预报等工作;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技术和政策的研究、推广应用、咨询指导等工作。
核定编制36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3名。
(七)职业医学检验科。
负责中毒、职业病和职业相关疾病的临床医学检验;参与中毒、职业病、核与放射性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相关医学检验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咨询指导等工作。
核定编制19名,设科长1名、副科长2名。
(八)中毒防治所。
负责中毒病人的诊断、抢救、治疗、康复工作;负责中毒信息收集、监测、分析和报告;负责中毒事故(事件)的预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和医学救援工作;开展中毒病因、病理、预防、急救、诊断、治疗、康复等相关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负责中毒咨询热线电话。
核定编制18名,设科长1名、副科长2名。
(九)辐射损伤防治所。
负责电离辐射与非电离辐射损伤、放射病、物理因素疾病病人的诊断、抢救、治疗、康复工作;负责相关疾病信息收集、监测、分析和报告;负责电离辐射与非电离辐射事故(事件)等的预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和医学救援工作;开展电离辐射与非电离辐射损失发病机制、预防、急救、诊断、治疗、康复等相关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
核定编制15名,设科长1名、副科长2名。
(十)基层指导科。
负责职业病防治、中毒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报告和应用;负责基层职业卫生试点和重点职业病监测的技术指导;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业务考核和资质评审工作;组织对全省职业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核定编制5名,其中科长1名、副科长1名。
(十一)应急办公室。
负责全省化学中毒和核辐射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资源储备管理、医学救援及相关的技术指导等工作;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演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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