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案卷保管期限分为5年和10年两种。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以及不予受理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5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保管期限从案件结案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同一案件形成案卷的保管期限应相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案卷应有库房和专柜保存。案卷库房应达到防火、防盗、防蛀、防霉、防光、防尘、防水(潮)、防有害气体等安全保管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空调、去湿机等设备。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建立案卷查阅制度。查阅正卷需持单位介绍信,填写阅卷单(见附件),经案卷管理人员初审后,由仲裁委员会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原则上不准查阅副卷。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到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案件,经仲裁委员会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法院可以凭介绍信借阅正卷。对确需借出的案卷要明确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第二十一条 律师担任案件诉讼阶段代理人的,可持立案证明、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本人执业证查阅案卷正卷。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借阅案卷;案卷不需要保密的内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持有关证明申请查阅、复印。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和军队秘密的案卷,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的案卷管理人员应认真执行案卷保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案卷管理人员应做好借阅案卷的登记、签收手续,认真填写阅卷单。
第二十五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应按规定及时对已到期的案卷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阅卷单
阅卷单位及阅卷人
(代理人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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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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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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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名称、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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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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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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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案卷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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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案卷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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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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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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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案卷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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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卷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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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卷人签字
| 案卷归还时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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