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平顶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九、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小区的物业服务及收费的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与物业服务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商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分别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还应当按规定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资料到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申办《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没有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十二、物业服务收费按业主房屋法定产权面积收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物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十三、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在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由物业(包括空置房屋)产权人自办理交房手续之日次月起按月缴纳。经双方协商也可预收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十四、开发建设单位因故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业主逾期办理入住手续的,期间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装修使用的闲置物业,业主或使用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双方可按不低于规定或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80%缴纳物业服务费。

  十五、与住宅小区配套的学校、幼儿园等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所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协商约定。

  十六、房屋交付使用后,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使得小区内的绿化、道路等庭院配套设施不能同时交付使用的,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的10%-50%,差额部分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补偿。

  十七、业主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人在装修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可向业主(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以下费用:
  (一)装修垃圾清运费用: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也可按规定时间自行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按多层住宅不超过2元/m2、高层住宅不超过3元/m2,双方在协议中具体约定。
  (二)出入证件: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出入证件免费使用,但不得转借他人。证件丢失的,可按每证5元补办证件。
  (三)修复保证金:根据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在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双方可约定一次性收取多层住宅不超过1000元、高层住宅不超过2000元的修复保证金,装修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应全额退回。但装修期间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对讲门等)的修复由损坏责任人承担。当责任人拒绝修复时,物业服务企业可扣取相关修复保证金进行修复,剩余部分在修复后一个月内如数退回,但不得强制抵扣物业服务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