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按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要求,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合理布点,严格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管理,取缔未经许可的站点。
3.交通运管部门要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规的要求,加大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的监管力度,加强道路运输环节的执法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非法转运报废气瓶和其他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
4.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5.消防部门要按照《
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瓶装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点、销售供应站点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6.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充分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民用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工作。
7.各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回收社会闲散报废气瓶,积极推行交押金免费使用气瓶活动,进一步提高气站自有气瓶的市场占有率。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本县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制订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措施、步骤和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效果。
2.综合治理,重在治本。把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并建立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群众参与监督,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强化从业人员和广大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的安全意识。组织对企业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增强企业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注意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