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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鹤政办〔201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瓶装液化石油气具有使用方便、环保等特点,在我市城乡大量使用。我市现有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约20万只,其中应该强制报废的“螺丝瓶”(护罩用螺丝连接到瓶体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和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占80%以上,成为重大安全隐患,同时违规充装运输、无证销售、瓶对瓶倒气和用二甲醚假冒液化石油气销售等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及市场经营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运输、销售等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强化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全环节、全过程监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1.进一步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等行为,加快推进全市“螺丝瓶”报废更新工作。

  2.规范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秩序,坚决取缔和打击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以及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供应站点。

  3.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供应站点的安全和消防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4.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的管理,严厉打击采用厢式货车、面包车、机动三轮车等非危运车辆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和用危运车辆运输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

  三、职责分工

  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领导专项整治工作。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各负其责,协调联动。

  1.质监部门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要求,加强对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环节的安全监察,严厉查处充装报废、超期未检气瓶以及充装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坑害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充装单位对“螺丝瓶”限期更新报废,实施定点检验和定点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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