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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保护规定


  禁止在保护区内的湖泊、泡泽、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有毒有害物体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条 保护区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箱,设专人专车定期将垃圾清运到保护区外指定的垃圾处理场。

  第十一条 兴凯湖北岸300米内的耕地应退耕还湿,恢复兴凯湖湖滨湿地污染降解带。

  保护区核心区外围1000米范围内,以及小兴凯湖周边1000米内的农田,推广有机生物肥,禁止使用农药、化肥,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东北泡子湿地周边2000年以后开垦的耕地一律退耕还湿,恢复该湿地降解穆棱河及其周边农田污染功能。

  第十二条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防止水资源浪费,提高灌溉农业水资源利用率。

  直接从兴凯湖或者兴凯湖周边地下取水的,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所收水资源费用于保护区水利建设和环境保护。

  保护区内农业生产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部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除外。

  第十三条 改善小兴凯湖水环境状况,投放以浮游植物、浮游动物为食的食水性鱼类和以水草为食的草食性鱼类,保持湖泊生态系统平衡。

  第十四条 保护区管理局应当设立兴凯湖湖水监测网络,定期向社会发布兴凯湖湖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第十五条 保护区实验区经营活动和正常生活,应当采用型煤、天然气等生物质燃料作为燃料。

  第十六条 兴凯湖旅游景区的游船和车辆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湖区渔船管理点应当使用船油污收集设施,禁止渔船向水体排放油污。

  第十七条 对违反水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局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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