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18、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七十四条。
19、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六条。
20、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八条。
21、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条。
22、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
处罚种类:没收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
23、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对文物及历史风貌造成损害。
24、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无合法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25、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未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未设立标志说明。
26、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无健全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7、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安全消防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风险等级防护标准,安全状况不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28、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无复原陈列展览或者辅助陈列展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