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五条。
7、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六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七条。
8、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9、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
10、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六十八条。
11、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1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13、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14、擅自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
15、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七十条。
16、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