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
十七条、第
三十二条;
(2)《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
四条。
16、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及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法律依据:
(1)《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
(2)《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四百六十四项、第四百六十五项。
(二)行政处罚(共30项)
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六十六条;
(2)《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
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