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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物局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6项)
  1、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2)《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2、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2)《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3、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省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5、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文物审批。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6、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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