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6项)
1、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十七条;
(2)《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
十一条。
2、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十八条;
(2)《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
十二条。
3、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省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五条。
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四十条。
5、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文物审批。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6、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