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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按湘政发〔2011〕27号文件第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关于财政部门直接计提和划缴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2011年9月1日(含)之后发生的生产经营收入,按本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
  《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07〕3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2: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金额:万元

单   位

本年征收预算

上年征收数

上年同期征收数

本年累计征收

收入预算完成比例(%)

合计

财政

国土

地税

市州小计

 

 

 

 

 

 

 

 

   市州本级

 

 

 

 

 

 

 

 

   …县(市、区)

 

 

 

 

 

 

 

 

……

 

 

 

 

 

 

 

 

 

 

 

 

 

 

 

 

 

 

 

 

 

 

 

 

 

 

省本级

 

 

 

 

 

 

 

 

   其中:财政

 

 

 

 

 

 

 

 

      国土

 

 

 

 

 

 

 

 

      地税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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