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在淇河人行步道上违规行驶机动车辆;
(十三)从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在淇河一级(红线)保护区内除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
(三)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四)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沿淇河县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淇河沿岸文化、文物资源的保护,坚持科学利用、合理开发,防止破坏文化、文物景观。
第八条 禁止向淇河放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第九条 沿淇河县区应加强对淇河一级(红线)保护区内“四荒”(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承包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因违规承包经营造成环境破坏。
第十条 沿淇河县区、乡镇政府要严格淇河一级(红线)保护区和淇河刘庄坝以下河段二级(黄线)保护区内村庄规划建设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严禁在河道中修建房屋等建筑(构筑)物,避免对淇河水体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 淇河一级(红线)保护区和淇河刘庄坝以下河段二级(黄线)保护区内禁止不按规划、不经批准擅自建设、经营饭店、摊点。现有饭店、摊点等违规建设项目,由属地县区政府负责限期予以搬迁拆除。
第十二条 淇河一级(红线)保护区和淇河刘庄坝以下河段二级(黄线)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应限期进行搬迁。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缠丝鸭蛋养鸭场的监管,严格控制规模,严格落实养殖场污染防治措施。《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鹤政〔2010〕30号)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盘石头水库库区和淇河京港澳高速公路桥以上河段禁止进行水产网箱养殖。